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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学贵律师亲办案例
雇员超越代理权限收取雇主巨额货款后擅自处分构成不当得利
来源:朱学贵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8-26
浏览量:423

【当事人信息】

原告:李某某,男,系本案雇主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朱学贵,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

被告:赵某某,男,系本案雇员。

【案情简介】

原被告系雇佣关系,2016年1月19日,被告代收原告231000元货款后,未经原告同意将该款项以案外人赵某某名义购买某区小康住宅一套。后被告与案外人赵某某将该住宅出售获利29万元。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,被告推诿至今,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,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某返还货款本金231000元,利息59328元,合计290328元。

【代理意见】

得利方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方有权要求返还。

被告收到231000元的材料款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,从收据上被告注明的“代被告xxx”来看,这笔钱应当是归属于原告的。被告处分该笔款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,被告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,自己占有原告该笔款项有相应的法律基础和权利来源。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请求权,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。计息时间自被告收取货款之日起既2016年1月19日,至今天开庭之日既2020年4月7日。承担标准按照央行贷款利率的银行罚息既月息5%计算,利息为59328元。本案中被告获利没有任何法律基础和权利来源,根据《民法总则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,构成不当得利,应当予以返还。

【一审裁判】

判决被告赵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的货款231000元。

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某某负担。

【二审裁判】

裁定维持一审判决

【释法明理】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 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

 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。

【律师建议】

      本案系代理关系引起的民间纠纷,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活跃,通过代理关系处理问题成为一种便捷高效的首选方式,但是律师奉劝大家,一定要事先告知相对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,或者以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方式限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,以免因代理权限不明,造成不必要的麻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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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朱学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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